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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房资管[2012]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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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科:
  现将《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宁夏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银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 本贷款由管理中心指定贷款对象,承担贷款风险,委托银行办理,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四条 为保障借款人、贷款委托人(管理中心)、贷款受托人(受委托银行)三方的权益,贷款实行抵押方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在本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及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
  (一)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借款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借款人夫妻双方12个月之内无住房公积金支取;
  (四) 有所购住房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五) 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在12个月之内;
  (六) 同意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贷款手续;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并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延后五年;二手房还必须同时满足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且房龄不得超过2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利率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贷款额度:一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且所购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房款的75%;所购住房在9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款的70%。二手房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所购房款的60%。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领取《贷款申请审批表》。
  (一) 一手房应携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的原件及信用报告、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及副本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二手房应携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或判决书)的原件及信用报告、买卖契约原件、所购住房房产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抵押调档单。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对具备资格的借款人发给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应认真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有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及信用报告;
  (二) 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含契税完税证、房产证、房屋抵押调档单);
  (三) 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按中心规定格式提供);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的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在相关房地产部门和指定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房屋出售人(二手房也可支付给购房人)。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以提前结清全部贷款,并按原合同利率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但不得提前部分还本。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 还款额不低于一万元,高于一万元的按千元递增;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做他用的;
  (三)借款人将已设定为抵押权的财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没有按照双方签署的各种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应还款额将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为封存状态,则不能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原在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现在本管理中心缴交,且原所缴住房公积金已转至本管理中心,如要申请贷款仍须在本中心按月正常缴满1个月方可申请办理贷款。
  第二十二条 再次申请贷款的,必须还清前次贷款本息一个月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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