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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发展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费发[2012]59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20
实施时间: 2012-8-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1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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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根据自治区领导关于“支持我区小微企业发展”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区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涉及小微企业的检验、检测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降低涉及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农牧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收取的涉及小微企业检验、检测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降低后的标准按照现行标准的70%收取。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二、小型和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降低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降低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对不及时按规定降低收费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从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备注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价费字[1992]452号、宁价费发[1996]75号、宁价费发[2012]43号、宁价费发[2000]200号、宁价费发[2002]166号、宁价费发[2009]3号、宁价费发[2008]15号

 

 

 

计量检定

宁价费发[2007]59号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宁价费发[2009]12号

 

气象局

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宁价费发[2010]22号

 

 

 

新增防雷技术服务

宁价费发[2011]29号

 

农牧厅

检验检测

价费字[1992]452号、宁价费发[1996]75号

 

 

 

渔业水质、水产品及渔饲料质量检测

宁价费发[2009]74号

 

 

 

植物和生物监测、渔业环境委托监测

宁价费发[2004]54号

 

 

 

农药、肥料田间药效 肥效试验

宁价费发[2010]24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产品(无源A类)检测

宁价费发[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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