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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发改环资[2012]89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30
实施时间: 2012-7-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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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一、充分认识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坚持节能评估和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相结合。按照自治区分解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结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警调控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对能耗总量增长过快、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严把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关,确保新增能源消费总量优先保证民生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用能要求;对能源消费总量超过控制目标任务的地区,新上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坚持节能评估和审查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相结合。新上项目能效指标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项目所在市必须能够实现自治区下达的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年度目标。
  二、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本)》和自治区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两高”新建、扩建项目,一律上报我委,提交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我委组织进行项目节能审查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准入条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未经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和节能审查,以及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两高”新建、扩建项目、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分类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以下,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以下,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严格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节能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也可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填写。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五、严格节能评审管理。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评估咨询资格证书或节能服务公司备案资格,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节能登记表由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后登记备案。参与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原则、评估程序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1年修订本)》(见附件)执行。达不到内容深度要求的,不予评审。
  六、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节能审查内容包括: 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内容深度符合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单位产品能效、主要工序单耗、增加值能耗等)应达到先进水平;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项目建设对所在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能源总量有何影响等。应委托评审的项目未委托,或评审未通过,或评审机构未出具评审意见,各级节能审查机关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七、加强节能信息公开和报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在相关门户网站公开。要在每季度初第一个星期内将节能审查信息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报送我委。
  八、严格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1]80号)要求,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1年修订本)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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