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社保局发[2012]1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7-3
实施时间: 2012-7-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7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直管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2〕2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95 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切实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把省委、省政府对困难企业的惠企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是省委、省政府在宏观经济形势出现下行风险的情况下,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惠企政策。各级经办机构要站在保稳定、保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重大意义,积极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尽快把党和政府对困难企业的关心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
  为了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省局成立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贺德孝
  副组长:武效生 靳海云 刘磊
  领导组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靳海云(兼)
  办公室成员:张永青 张登平
  领导组的职责为:制定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协调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缓缴政策的宣传解释以及缓缴进度的统计上报工作。
  各市要尽快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依照省局办法成立以五险统征机构“一把手”负责(未成立统一征收机构的,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负责)的缓缴社会保险费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宣传,简化程序,统筹协调,确保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序开展。各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方案要于7月底前报省社保局备案。
  二、优化服务,确保困难企业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经办流程,优化服务模式,确保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参保职工可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要正常按月申报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仍然由企业代扣代缴,缓缴期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缓缴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将缓缴金额记入当期欠费,并单独标识,单独统计。缓缴期间的企业欠费不计征滞纳金。
  职工个人的实际缴费要及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权益安全完整。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经办机构在核定企业缴费时要单独列示,并于企业缴费后及时记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以依据个人缴费记录正常办理退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继承和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企业缓缴影响。
  三、依法经办,完善社会保险费缓缴程序。缓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完善程序,依法经办。
  一要做到资料全。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要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缓缴材料
  二要做到程序全。困难企业应按以下程序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1、按《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95 号)规定程序,申请困难企业认定;
  2、按照晋人社厅发〔2012〕95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缓缴批复;
  3、签订《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工作,做到该缓的要缓,该还的要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要建立缓缴社会保险费台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虚报申报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缓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立即追回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对已缓缴部分征收滞纳金。对生产经营形势明显好转,资金周转不再困难的企业,可以要求缓缴企业提前履行还款责任。
  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备案制度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月报表制度。每月3日前,各市要将上月困难企业认定名单报省社会保险局备案(节假日顺延),同时报送《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及时评估全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动态和效果。
  四、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全年任务完成。在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复杂和我省宏观经济增长减缓、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定宗旨意识,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社保精神,紧紧抓住我省转型跨越和综改试验的战略机遇期,创新思路,务实工作,继续以非公经济为突破口,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力争挽回缓缴政策给扩面征缴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五、监督检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营造我省保稳定、促增长的良好发展环境,确保全年扩面征缴任务全面完成,今年下半年,省局将对各市落实缓缴政策和经办管理全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各市在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社保局联系。
  联系人:省社会保险局  边瑞彪 电话:13834136855
  省医保中心    许晓林 电话:18035109966
  附件:1、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备案表
  2、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
  3、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范本)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相关附件:
山西省缓缴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认定备案表.xls    
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范本).doc    
山西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统计表.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字[2023] 2023/11/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管理致缴费单位的一封信 2011/7/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 苏地税发[2005] 2005/5/2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 2022/8/3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避免社会保险费跨月入库的通知 2012/4/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 粤劳社函[2008] 2009/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1-3月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2010/4/12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 2022/6/1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 云人社发[2020] 2020/7/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 202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