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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30
实施时间: 2012-8-30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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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苏州地税局、国税局决定联合开展2010-2011年度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定范围和期限
  评定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且持续经营、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统一核算就地申报纳税的,不单独申请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原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需要保留A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的,应重新办理评定申请。
  评定期限为2010、2011两个纳税年度。
  二、评定内容与标准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确定的项目和评定内容,经考评综合得分在95分以上,并且至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没有发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列举情形的,可以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人可通过登录苏州国、地税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办税服务厅领取有关申请表格。
  三、评定方式及上报时限
  纳税信用等级采取依申请评定的方式。纳税人按规定递交《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认定表》,原A级纳税信用等级企业需要保留A级纳税信用等级资格的,应当重新提出评定申请。原A级信用等级资格自2010—2011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不再有效。
  按照评定分工,增值税纳税人报送国税局主管分局,营业税纳税人报送地税局主管分局。请纳税人于9月25日前完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的上报工作。
  四、认定结果公布
  1、初审和公示。经市评定委员初审确认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名单,苏州市评定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十五日,然后报省级评定委员会。
  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可从苏州国税局、地税局网站和各办税服务厅查看公示信息。发现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与真实情况存在差异的,希望及时提供有关线索和掌握的事实依据。
  苏州市国税局           苏州地税局
  联系电话: 65153535-9619   联系电话:68358243
  联系人:陆兴华         联系人:傅智勇
  2、认定结果公布。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在苏州地税局网站和苏州国税局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布。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税收环境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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