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发改价检字[2012]298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2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各有关金融单位:
  为规范我省商业银行价格行为,完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价格权益,提高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我省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向存贷款和其它客户提供收费服务,必须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公开明示银行服务价格及收费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所有的服务项目和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商业银行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务项目价格牌(表)或电子显示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8号令的要求设置,以方便消费者查询详细的价格(收费)项目、文件依据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监制。
  四、商业银行的服务和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长期公示、更换及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备注、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价格投诉电话12358等。各有关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按统一规定的表样,制做好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牌),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同时在全省所有的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六、各商业银行对明码标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管部门的监督,收费项目如有变动,应当及时进行更改,同时保留变动记录,并在变动后一周内,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备案。
  七、商业银行服务和收费明码标价的方式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滚动屏、标价牌(表)、服务收费手册及多媒体终端现场查询等。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应当同时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和客服电话,有条件的,还应设置专门服务窗口及人员协助客户查询。
  八、全省各商业银行和金融单位自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要求尽快完成好明码标价各项工作。要求在4月底之前,在各营业场所和经营网点,将以上相关价格公示工作落实到位。
  九、省价格主管部门将于4月以后,适时组织一次全省商业银行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专项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十、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实行或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查处。
  十一、商业银行明码标价工作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1-86226218,传真电话:0791-86226186
  电子邮箱:jxjj-fbzd@jxdpc.gov.cn
  附件: 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样表)(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开 2021/11/25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陕价举发[2011] 2011/10/17
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规[2022] 2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