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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价调[2012]89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1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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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试行)》(成府发〔2011〕13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今年4—6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决定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发放2012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12年4—6月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二、补贴标准
  经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测算,我市2012年4、5、6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分别上涨5.1%、5.0%和3.5%,按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30元)的10%测算,此次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三、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各区(市)县价格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列2012年“其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科目。
  四、组织实施
  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补贴应于2012年8月底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附件:2012年第二季度联动机制价格补贴发放表(略)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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