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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教财[2012]19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2-7-10
实施时间: 2012-7-1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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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教育厅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5]14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07]10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教育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厅本级、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对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批复文件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上报的备案文件,是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处置、资产增减以及账务处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要求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上报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是对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教育厅对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规定权限对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购置、处置和产权变动等事项进行审核、报批;
  四、按规定权限对教育厅本级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核、报批;
  五、负责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汇总、资产清查等工作;
  六、负责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七、督促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缴纳;
  八、组织实施对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九、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等院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教育厅直属高等院校、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教育厅本级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八、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教育厅的指导、监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九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与本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财务核算监管、绩效考核等有机结合,国有资产的形成、调剂、使用等增减变动管理要与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一致。
  第十一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四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并做到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控制风险、注重绩效。
  教育厅本级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
  教育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自用
  一、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国有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二、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对实物资产应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实、账证、账卡、账账、账表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三、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一、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二、教育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
  三、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厅提供书面申请的正式文件,同时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教育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教育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必须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向教育厅提供书面申请的正式文件,同时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教育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过高。
  第五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淘汰)、报损等。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范围:
  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单位因撤消、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教育厅对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05]141号)要求进行。具体如下:
  一、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承办单位经办人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并按资产处置方式不同提供相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单位资产处置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教育厅财务处审查核实。经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承办单位经办人将教育厅正式函件及相关资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且批量价值在财政厅规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承办单位经办人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并按资产处置方式不同提供相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固定资产处置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教育厅财务处审查核实。经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承办单位经办人将教育厅正式函件及相关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且批量价值在财政厅规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下的固定资产。承办单位经办人提交资产处置报告,并按资产处置方式不同提供相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将资产处置的正式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教育厅财务处审查核实。经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在季度终了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或教育厅同意处置固定资产的批复文件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到资产占有或使用部门清理、调整固定资产,同时,协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处置资产入账价值、数量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的,除提供资产入账价值、数量的有效凭证外,还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价值,承办单位需提供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转让(含有偿转让、无偿转让、产权变更等)除提供资产入账价值、数量的有效凭证外,还需提供批准文件及转让、接受方签定的意向书面材料。
  五、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除提供资产价值、数量的有效凭证外,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或说明材料。
  六、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11]13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加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行政公章。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处置违规违纪收缴的财产物资、需要变现的资产、出售国有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等具备拍卖条件的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方式,以保证国有资产变现值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处置车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10]225号)、《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的意见》(新财资管[2010]226号)规定,履行车辆处置审批手续,强化车辆处置政策执行力。
  第二十三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内对技术淘汰、不可抗灾害、超过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但使用时间长及其他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报批、处置。对未及时清理、报批、处置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适当的处罚。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费用的净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按资产处置项目(1、资产出售收入2、置换差价收入3、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缴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归集户”。
  第二十七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可全额累计,使用时统一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应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单位和个人;
  三、教育厅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单位和个人;
  四、隐瞒、截流、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五、拍卖活动中,泄漏秘密、玩忽职守、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造成本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在接受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及本单位内部等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育厅本级及直属高校、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依据国家、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了不断完善本办法,教育厅可根据国家、自治区陆续出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实施细则等,在征求有关单位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适时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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