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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10
实施时间: 2012-7-1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2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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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全省试点行业部分产品的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3)。今后省国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对总局、省局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行业产品,试点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其批准的扣除率仅适用于提出申请的企业。
  三、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采取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产品和工艺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投入产出法产品扣除标准;
  附件2: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
  附件3:适用参照法企业扣除标准;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适用投入产出法产品扣除标准.doc    
附件2: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doc    
附件3:适用参照法企业扣除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6-15
实施时间: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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