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等十个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8-2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注协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等十个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业经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1.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3.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4.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
  5.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6.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7.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8.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委员会工作规则
  9.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益事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10.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行业发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行业发展理论和政策研究;
  (二)提出行业发展长远规划;
  (三)参与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研究工作;
  (四)确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重点。
  第四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有关法律和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行业发展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行业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行业发展委员会会议;
  (五)行业发展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行业发展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行业发展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行业发展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省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通过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对惩戒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惩戒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会员对省注协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承办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第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与维权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与维权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或对重大维权事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重大维权事项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或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的,应当自觉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职业道德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提高会员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职业道德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二)提出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建议;
  (三)就行业惩戒中涉及的职业道德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四)审核批准会员诚信档案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
  (五)推动职业道德守则的宣传和教育,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和公众对职业道德守则的支持与认同。
  第四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
  (三)职业道德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工作内容,但重大事项仍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职业道德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务经验需求,审议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及培养工作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
  (二)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
  (三)审议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
  (四)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第四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省内财经类院校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五)教育培训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教育培训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教育培训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非执业会员交流,提高非执业会员的素质,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非执业会员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非执业会员与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沟通,扩大非执业会员的社会影响力;
  (二)举办专题讲座,开展业务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非执业会员综合素质;
  (三)加强非执业会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交流;反映非执业会员的呼声,维护非执业会员的利益。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由执业会员代表、非执业会员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担任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5年以上;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执业会员代表担任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对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会费收支,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财务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财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行业会费政策;
  (二)审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指导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四)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第三条 财务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代表组成。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财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财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委员会委员开会;
  (二)财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财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其指定的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五)财务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九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财务委员会会议;
  (二)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会议情况应予保密。
  第十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财务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一条 财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及转会的具体政策;
  (二)审议我省会员管理制度;
  (三)审查确认注册会计师注册、年检结果;
  (四)审查确认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资格;
  (五)依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熟悉行业注册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制度。
  第六条 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注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二)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注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注册管理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四)注册管理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一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委员会要求保密的信息负责保密;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本事务所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注册管理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四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公益事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好履行行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是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公益事业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省注协“济危扶困互助金”
  (二)开展为行业内特定群体提供救助的各项活动;
  (三)决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相关事项;
  (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组成。
  第五条 担任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会议议程由省注协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开会,公益事业委员会会议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公益事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公益事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当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
  (四)公益事业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第十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公益事业委员会会议,并依法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公益事业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二条 公益事业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的产生程序予以增补。
  附件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2年7月27日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涉及专业问题的研究,对注册会计师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是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省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
  (二)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就行业惩戒中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提出鉴定意见;
  (四)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第四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从业以来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破产清算、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省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会议议程由秘书处提出,报经主任委员批准,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开会;
  (二)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三)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四)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
  (五)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委员会相关会议内容,但重大事项应采取会议方式;
  (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表决事项应有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指导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咨询的问题发表意见;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予以辞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当按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监 2020/4/9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专门[业] 苏评协[2023]56 2023/4/13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 苏会协[2018]12 2018/12/29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成立行业发展战略等专门委员会的 京评协[2013]4号 2013/8/19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员 京会协[2017]15 2017/11/23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委 京会协[2017]15 2017/11/21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基 2020/9/1
云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意见的函 云评协[2024]25 2024/2/28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 粤注协[2012]57 2012/8/17
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 中评协[2017]1号 20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