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1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的现有的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考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公示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扣除考务费后,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50元)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文件之前暂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规定执行。
  三、新增加的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扣除需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之后,理论科目考试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加收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由组织实施考试的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制定后实施。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按照《通知》附件三要求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各省级部门、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发改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 京人社事业发[2 2022/8/29
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 人社部发[2022] 2022/2/21
关于《2020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2020年 中国注册税务师 2020/4/21
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公布四川省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职 川评协[2016]17 2016/5/2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 鄂发改价调[202 2022/9/1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 粤发改规[2019] 2019/7/29
关于2015年度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 2016/1/29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高校在校生参加河南考区资 豫评协[2024]22 2024/7/16
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 202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