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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87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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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省级部门组织实施的现有的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考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或公示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扣除考务费后,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50元)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文件之前暂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规定执行。
  三、新增加的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扣除需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之后,理论科目考试按每人每科50元的标准加收考试费;实践技能操作和面试科目考试收费标准,需配备(租赁)精密仪器、专业设备、大型场地,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由组织实施考试的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制定后实施。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级有关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按照《通知》附件三要求将本系统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各省级部门、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发改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相关的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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