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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9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4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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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支持和服务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2012年版财政票据。现公告如下:
  一、 2012年版财政票据的启用时间
  2012年版财政票据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2012年版财政票据和旧版财政票据换版过渡期,旧版财政票据可继续使用。从2013年1月1日起,旧版财政票据全部停止使用并一律作废。
  二、2012年版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2012年版财政票据共3大类32种58款。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44号),网址:www.ecz.gov.cn
  三、2012年版财政票据的主要特征
  (一)体现基本要素。2012年版财政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付款人、开票日期、执收执法单位、开票人、收款人等主要内容。
  (二)具有地方特色。2012年版财政票据收据联采用自由加网技术,用黄鹤楼作标识,由图形文字随机排布形成完整的黄鹤楼画面。
  (三)增强防伪技术。2012年版财政票据收据联使用双色防伪彩纤纸,部分财政票据在右上角印有防伪条形码。
  (四)规定使用期限。2012年版财政票据的左侧印有使用期限,过期作废。部分财政票据的右下方印有付款期限,过期无效。
  四、2012年版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
  (一)2012年版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招标定点印刷企业统一印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凭《财政票据购领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购领、核销和销毁。
  (二)2012年版财政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填开。
  1、网络机打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缴款书》,执收、执法单位必须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开具,由缴款人到财政部门批准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款。
  2、普通机打票据。包括滚筒机打、平推机打和自助机打三种,由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自行设定格式,通过本单位收费系统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
  3、手工填写票据。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采用手工填写方式开具。
  4、已经具备计算机打印条件的,应当使用网络机打和普通机打票据,不得再使用手工填写票据。网络机打和普通机打票据不得使用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票据一般不得采用机打方式填开。
  (三)2012年版财政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
  1、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版财政票据规定的使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正确使用,严禁错用、混用、串用和滥用。
  2、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版财政票据规定的有效期限或付款期限有效使用,严禁使用过期的财政票据,超过付款期限的财政票据自动作废。
  3、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版财政票据规定的信息栏目,正确、真实、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及个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字迹清楚,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填写、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4、对使用过期财政票据或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付款人有权拒付,相关代理银行不得受理,相关单位不得报销。
  五、2012年版财政票据违法违规使用的责任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伪造、变造、违规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等,属违法行为,一律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等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现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举报。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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