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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科联[2012]5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时间: 2012-8-3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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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国资委 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号),加快我市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大力培育和扶持创新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厦门”,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创新厦门”、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优化资源配置,营造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认定,引导和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创新型企业转变,培育和发展国家、省市创新型企业,形成并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降低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技术对外依存度。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到2018年国家创新型城市验收时,市级创新型企业200家,省级创新型企业100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0家。
  三、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企业是创新建设的主体,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增强创新动力,使企业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要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选择创新意识强、创新潜力大、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和支持,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形成辐射和带动效应。
  (三)多方联动,共同推进。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统筹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要素,加大力度培育和认定创新型企业。
  四、实施内容
  (一)引导企业建立促进创新的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现代公司制度、产权制度、激励制度以及有利于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营销创新的内部体制机制。
  (二)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促进企业实施自主品牌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塑造国际知名品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联合共建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三)鼓励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技术骨干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内设研发机构等;加大财政科技扶持力度和政策宣传,切实增加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探索科技金融发展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文化。在全社会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鼓励和引导职工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比赛等活动;保护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立求真务实、宽容失败、激励创新的企业文化。
  五、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说明
  1、企业首次申报的,应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2年试点后,方可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
  2、通过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3、通过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重视自主创新,持续投入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为进行创新活动制定了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明确具体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规划具有前瞻性、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创新人才、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备。
  5、企业在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进步奖励、优秀新产品奖,参与制定标准、市场占有率、品牌影响等方面取得较好的创新绩效。
  6、企业具有较好的创新管理体制、创新文化氛围和管理机制,为创新活动提供了组织、资金等方面的保障,企业信息化水平较高。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相关附件(按以下内容编制目录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投入情况报告(如已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的,则提供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如已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则提供税务确认材料复印件;如未进行专项审计或经税务确认的,则提供本企业加盖公章的研发费用投入报告);
  (5)企业研发机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确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近三年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7)企业近三年承担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获奖、优秀新产品奖、制定标准情况、企业品牌情况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8)涉及到三废排放的企业,须提供环保合格证明;
  (9)其它自主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创新型企业:
  (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2)有偷税、漏税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3)涉嫌知识产权、环保等相关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六、扶持措施
  (一)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创新型企业作为落实国家、省、市创新政策的重点服务对象,全面落实科技、财税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措施。
  (二)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市科技创新研发资金中安排创新型企业专项资金,按后补助方式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予以资助,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已通过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助,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补足30万元的资助,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补足50万元、100万元的资助。
  (三)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申报的各类创新项目。在相同或相近情况下,优先立项创新型企业申报的项目。
  (四)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建设工作。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参与专利试点企业认定,支持参与各类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支持创新型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重点支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各类创新型企业研发机构。
  (六)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创新型企业参加各种技术创新管理方面的培训,支持创新型企业对人才进行培训和培养。
  (七)优先推荐社会资金向创新型企业融资。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由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和市经发局等部门组成厦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对我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推进。
  (二)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实行自主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厦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的结果在厦门科技信息网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厦门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助。
  (四)创新型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属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自主创新试点企业工作实施方案》(厦科联〔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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