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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哈公积金发[2012]9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4-9
实施时间: 2012-4-9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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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积金个人贷款签约项目建设(开发)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营,维护公积金借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各签约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登记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哈尔滨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有合作项目或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的建设(开发)单位,应按法律程序或协议约定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在本通知下发60日内,已符合办理房屋权证的签约项目,各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与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联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协助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按抵押权人不同分别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到公积金中心、哈尔滨置业担保公司或承办银行保管,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交到中心保管,并统一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对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不落实或无法完成抵押登记的建设(开发)单位,如借款人连续拖欠贷款3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6个月以上情况的,中心将依法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同时追究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先行从建设(开发)单位预留保证金中足额扣划,偿还借款人贷款本息。
  三、对在本通知规定期限内不落实或无法完成抵押登记的建设(开发)单位,列入公积金中心签约项目诚信单位黑名单,中心将在今后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合作中,大幅提高预留保证金比例,减少贷款额度或不再提供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
  四、对经催办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的建设(开发)单位,中心将依法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履行登记义务。
  五、各建设单位、开发公司应在接到本通知15日内,向中心作出所签约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办理情况的书面说明。
  特此通知。
  公积金中心联系人:符伟恒、刘源凯、刘洋、钱盛楠
  电 话:88312975、88312973、88312736
  地 址: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担保公司联系人:钱浩
  电 话:84697264
  地 址:道里区经纬街139号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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