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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国税函[2012]12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8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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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个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文件规定,现就厦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前,除本通知第三条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起止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3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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