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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的意见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12]7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8-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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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做出积极努力。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我市全域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正确认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性。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既是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市场需求和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也是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软环境建设年”相关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保证,对于我市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品质立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深刻理解当前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性。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市上下齐心协力,共克时艰,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但是4月份以来,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复杂,我市经济增长压力持续加大,特别是工业经济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极大困难,阻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在正视困难和问题的同时更要看到,随着全域城市化向纵深拓展,我市体制机制创新活力进一步迸发,多年积累的巨大经济能量得到充分释放,投资和消费持续增长空间逐步扩张,涉税项目不断增多,税源不断壮大,给地税工作带来更多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市地税机关必须正确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对于大连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做好经济形势研判,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历史使命感,紧紧围绕履行组织收入、调控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开展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落实优惠政策,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提供有力的税收政策支持
  (三)落实好支持优化全域城市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区和县域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为重大项目、重点惠民工程提供税收政策“直通”服务,强化对工业经济的税收保障工作,促进我市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主要是: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给予5年至10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四)落实好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优势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资金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培育石化、装备制造、软件服务外包等产业集群,加快我市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助力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助推优势产业升级,努力促进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主要是: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给予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五)落实好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建设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技平台,提高开发掌握核心技术和前沿技术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主要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落实好支持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加快推进黄渤海两岸港区建设,调整优化港口布局,加大港航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主要是: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民航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和夜航灯光区)用地、机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以及场外道路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庄河市地方铁路有限公司自用房产、土地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免征优惠;对符合条件的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落实好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我市金融改革工作,促进加快金融资源聚集和金融功能区建设。主要是: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优惠;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按90%比例减计收入优惠;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对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八)落实好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建设面向东北腹地及环渤海地区、辐射东北亚区域的国际物流网络体系。主要是: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给予差额征收营业税优惠;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九)落实好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主要是:确保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下岗失业等人员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和下岗失业人员全面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和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给予定额标准减免税优惠。
  (十)落实好支持招商引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创造便商、扶商、护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环境,增强投资引力,吸引更多内外资参与我市发展建设,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开展跨国投资与经营。主要是: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给予税收抵免优惠。
  (十一)落实好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小型微型企业降低成本、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更好地发挥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社会和谐稳定等作用。主要是: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在免收税务登记收费的基础上,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予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优惠;在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落实好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促进我市加快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宜居城市。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节约能源的车船,给予减半征收车船税优惠;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给予免征车船税优惠。
  (十三)落实好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文化建设的政策支持,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区、文化产业创新城等项目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主要是: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规定的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的收入给予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优惠;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加计扣除优惠。
  (十四)落实好支持强农惠农富农的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富裕农民、做优农业、改善农村,促进我市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转换、传统农业向都市农业转型、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主要是: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给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给予免征契税优惠;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等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对企业从事农业作物培育和种植、牲畜和家禽的饲养及涉农服务业项目和远洋捕捞等收入给予免征或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五)落实好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投资软环境,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主要是: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和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等相关土地、房屋权属转让行为,给予减免契税优惠;对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收入给予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给予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
  (十六)落实好促进居民安居和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惠及全市广大群众的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适时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积极引导普通住房消费,促进城市整体发展与群众个体利益共享。主要是: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给予税率暂减按3%征收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给予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给予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优惠。
  三、优化纳税服务,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营造和谐的税收环境
  (十七)强化纳税服务意识。坚持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各环节,通过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优化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实行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集约化管理,积极营造共建和谐税收氛围,提升服务效能。遵循“五位一体”战略,树立服务品牌意识,加强权益保护,强化监控督导,提升平台服务和产品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诉求响应和涉税事项服务质效,严格贯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地税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十八)提高纳税服务质效。搭建税收政策交流合作沟通平台和工作成果展示平台,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向纳税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会各界发放新编印的《现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切实送政策到企业,为纳税人方便快捷享受税收优惠、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税务干部依法全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效指引;进一步加大调研力度,由局领导带队走访调研重点税源企业和典型企业,科学分析、评价、评估税收政策执行效果,虚心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提供税收政策“直通”服务,针对纳税人合理需求改进服务。
  四、科学组织收入,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撑
  (十九)加强税源建设。牢固树立从经济到税收的思想,把“维护存量税源、涵养潜力税源、壮大发展税源”的税源建设理念贯穿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税收工作优势,主动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政策、管理和服务等有效措施和方法,不断做大、做强我市地方经济税源,为我市地方税收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税源基础。
  (二十)强化税源管理。稳步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优化征管资源配置,着手建立“以自主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依托专业化和信息化征管方式,重点评估,集约稽查,强化监督,促进遵从”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着力探索制定行业税收管理措施,根据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核算特点,细化行业管理的特殊要求,总结分行业管理的方法和规律,逐步健全实用性更强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强化信息管税,加快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开发和应用,提高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信息资源在税源管理中高度共享、良性互动;为引进、建设的重点项目提供跟踪式服务与管理,全面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等各类信息,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期税源、交付使用后税源或达产达标后税源,把潜在税源变成现实税收。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重点税源监控平台,加强对大企业的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帮助大企业提高涉税风险防范能力和纳税遵从水平。强化纳税评估,不断优化提升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业务功能,进一步落实涉税风险提示公告制度,落实融风险识别、分析处理、风险发布和后续管理为一体的涉税风险管理机制。依法查处涉税案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逃,内促征管”职能作用。
  (二十一)大力组织收入。通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税收征管、深化税种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加大稽查力度等措施、挖掘增收潜力、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同时,密切关注经济形势、政策调整等的影响,加强税收监控、分析和预测,提早筹划、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把握组织收入工作主动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规费管理,科学制定、分解规费收入计划,加强重点费源监控,准确掌握缴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缴费能力,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费征收面;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缴费服务,切实落实各项征、减、退事宜;拓宽规费检查范围,加大规费检查力度,增强规费检查效果。
  五、强化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地税机关行政效能
  (二十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政策落实、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内部行政管理等税收工作各环节。把为民收税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税务部门带头遵从税法作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目标,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统一执法规范标准,不断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进一步开展依法行政达标创优活动,按照“健全制度,完善决策,落实责任,规范行为,保障权益,强化监督”和“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的“六加一”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与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增强全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增加税收执法透明度,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认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60号)要求,切实把取消调整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同促进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进一步清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创新税务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提高税务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强化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市局将结合依法行政达标创优工作,对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违法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行为和违规审批现象发生。
  (二十四)严肃税收工作纪律。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工作原则,严禁预缴、空转、拉税、引税、混库、混级次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依法、全面贯彻各项税收政策,切实将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六、狠抓工作落实,为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做好组织保障
  (二十五)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工作执行力。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将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置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不折不扣地把市局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扎实有效开展工作;要对照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目标,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找准工作结合点和切入点,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务求实效;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求真务实之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涵养税源、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现实要求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决策执行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全体干部职工要立足本职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忠诚履职,齐心协力,开拓进取,以更加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起推动大连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的历史责任和光荣使命,为我市全面完成“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各项任务,推进全域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向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迈进提供有力的税收保障。
  附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目录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据目录
  一、支持全域城市化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3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四)《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优势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三、支持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支持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32号)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9〕1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五、支持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2、3款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六)《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十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十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十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十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十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
  (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十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二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六、支持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25号)
  七、支持扩大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财税〔2003〕26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0号)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1〕24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八、支持招商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
  九、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三)《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
  (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大地税函〔2011〕140号)
  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十一、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十二、支持农业发展、强农惠农富农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八)《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第五条第(二)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十三、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搬迁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六)《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条
  十四、促进居民安居和保持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辽政办发〔1999〕61号)第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9号)
  (十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
  (十五)《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八条第(十)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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