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生育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8-24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6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四、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五、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等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信息进行登记,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医保发[2024] 2025/1/1
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2003/1/21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1/4/5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粤府令第203号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 苏政办发[2019] 2019/10/19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局宁 甬人社发[2011] 2011/7/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 厦府办[2015]16 2015/8/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 津政办规[2022] 2023/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渝府办发 [2017 20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