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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9-9-29
实施时间: 1999-9-2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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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财政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企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八、土地出让金缴交、出售收益分成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9月29日各区县政府房改办、财政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登记。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企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
  四、职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属于规定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其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归出售人所有。售价扣除归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价扣除售房职工支付的购买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后,余额比照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
  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除由购房人按第二条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归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可申请返还其夫妇双方应得的住房补贴,返还额不超过上交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过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八、土地出让金缴交、出售收益分成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另行制定。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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