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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杭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8-20
实施时间: 2012-8-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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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本级推广应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落实责任
  本信息系统是由浙江省财政厅按照“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发的,是全省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信息系统通过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收银行间的信息互通,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可提高我市政府非税收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征管工作效率。
  本信息系统的应用对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完善征缴信息系统,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市级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按照我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组织到位、贯彻落实到位,要将本系统的应用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一岗位、每一工作人员,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精心准备,夯实基础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执收单位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监管”的收缴方式。市级各单位在信息系统实施过程中应精心准备,落实到位,做好以下工作:
  1.网络、设备的配置。本信息系统采用B/S架构模式(即网页直接登陆),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联通主机。各执收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各执收开票点和市电子政务外网的有效联通,同时配备好开票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
  2.开票软件的统一。市级各单位原则上使用本信息系统作为开票软件,新系统上线后,目前在用的“杭州市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执收单位端” 原则上不再使用。如单位因业务较为特殊且本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其个性化需要的,经市财政局同意可继续使用本单位业务系统开票,但须按照市财政局公开的数据统一接口规范,做好与财政部门的数据交换,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程序流转正常。
  3.基础资料的整合。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并按市财政局要求填写《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附件一)。各单位在接到上线通知后,应及时做好启用新的执收单位代码、新的收费执收码、领用新票据等各项准备工作。
  4.新票据的使用。各单位启用新信息系统一律使用新领用的票据,不得使用原领用的票据。为防止新旧票据混用或串用,各单位应在启用新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财政局核销旧票据,同时做好收入账的核对工作。
  5.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的设置。本信息系统实施后,原“杭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作为杭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财政专户,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变。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下设若干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收缴子户账号由财政部门确定后另行告之。
  6.资金的收缴
  ⑴实行“收缴分离”方式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由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代收银行;
  ⑵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的单位,执收单位应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非税收入款项,并按照限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限额(不超过1000元)的双限规定,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⑶各单位使用税务发票或通过其他途径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它资金,应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三、分步实施,分批上线
  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市本级计划在年底前完成本信息系统的启用和实施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启用一个的原则,在市本级分期分批推行。
  1.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收入项目进行认真梳理,如实填写《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9月份完成信息系统的初始设置和参数设定;
  3.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在10月份开始对执收单位分期、分批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11月份市级单位正式运行本信息系统;
  5.根据工作计划以及省财政厅的要求,市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原则上要求在11月底前全部上线。其它财政票据的领用单位使用本信息系统的,统一安排在2013年实施。
  希望各执收单位高度重视本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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