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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发[2012]15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8-17
实施时间: 2012-8-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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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事(科研)部门,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结合厅财务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题研究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的、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课题研究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各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课题研究,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课题负责人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章 专项经费开支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交通费用等。
  (四)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五)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租赁相关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七)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设备产生的费用,核定比例按照不高于经费2%的比例执行。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课题或课题预算评估,前期调研、论证、咨询,中期监督检查,课题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课题研究活动。
  第三章 课题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制定课题研究方案的同时,应当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人员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然后确定并批复课题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费合理性的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人员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自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按有关要求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后,随同课题立项通知,下达课题预算意见,并签订课题预算书。
  第四章 课题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课题主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中止,课题负责人和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清查处理,收回结余经费。结余经费按照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管理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和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课题验收的前提。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课题通过验收后,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在半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二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继续课题研究。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以取消其今后五年内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课题研究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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