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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建[2012]268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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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助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651号),现就2012年我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时间为8月1日—8月10日;市级审核期限为8月11日—8月15日;省级审核期限为8月15日—8月31日,逾期不予审核。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陕西省境内的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且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取得省金融办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
  2.2011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2倍以上,且项目申报期内为我省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
  3.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6.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应通过担保获得银行贷款,且申请补助的企业及其销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3.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4.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要求。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及业务发生所在地原则,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报程序。融资性担保机构应首先登录系统(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补助管理系统),先行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先在网上申报。已网上注册、审核的担保公司,不必再重复注册,用指定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进行申报。担保公司在完成网上电子数据填报后,形成书面申报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程序。中小商贸企业的申报由为其担保的担保机构代为上报(包括网上申报内容),书面材料由中小商贸企业按要求整理成册后提交担保机构统一上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担保公司和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内容真实,资料齐全,盖章有效,申报材料共一式两份,均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装订顺序见附件1、2页要求,材料内容详见下列内容。
  1.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请书。
  ⑵2012年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及续表。
  ⑶经合作银行盖章(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⑷经中介机构(须为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的2012年担保期间为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社会效益情况表、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即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
  审计报告除原有报告内容外,还包括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内容: ⑴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与实收资本比例;⑵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担保总额的比例;⑶2011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情况;⑷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申报时须附公司章程和公司与合作银行协议的复印件。
  ⑹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⑺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担保的工作总结,包括为商贸企业担保的基本情况、创新模式、成效、问题和建议。
  ⑻担保机构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⑵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⑶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⑷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圈管理机构(市场或商圈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没有成立商圈管理机构的,按下列情况提供相应证明:属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商品交易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或商铺租赁合同;属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须提供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证明。
  ⑸中小商贸企业所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立即向辖区内担保机构和中小商贸企业传达文件,指导担保机构和企业按时申报。同时,要会同市级财政部门严格审核申报企业资质材料,加强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被担保中小商贸企业资质、申报期担保项目以及是否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等情况的审核,在保证合规性的前提下,尽可能集中使用补助资金,发挥资金的集中效应。对审核合格、材料真实、齐全的补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出具初审文件,将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省财政厅(经建处1份)和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1份)。
  (二)、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补助政策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新模式、有效机制和做法,引导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针对商品交易市场等商圈内中小商贸企业的特点创新担保方式,发展仓单、保单、应收帐款、商铺租赁权等质押担保和供应链融资等担保方式,进一步提高中小商贸企业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三)、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经验。要及时掌握本地区融资担保发展状况,报送工作进展、典型做法、突出问题等信息。省商务厅将对各市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并会同省财政厅将资金执行情况和政策绩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管理、安排及担保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
  2.目录(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录或中小商贸企业目录)
  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商务厅
  2012年7月27日

相关附件:
1.申报材料封面.doc    
2.目录(融资性担保机构目录或中小商贸企业目录).doc    
3.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补助项目汇总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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