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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外办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局关于推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商经[2012]5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7-31
实施时间: 2012-7-31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1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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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商务局、外办、公安、工商局:
  为促进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途径出境务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6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并印发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推动我省外派劳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派出的各类劳务人员不断增加。据统计,2011年我国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5.2万人。与此同时,各种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也频繁发生,给我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国外,但根源在国内。外派企业在社会上“私招乱募”劳务人员以及非法中介猖獗是影响外派劳务规范有序发展的关键因素。由此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高收费、压低劳务工资、培训教育不够、劳务人员诉求得不到及时答复、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责任不清等现象,最终引发大量境外劳务事件。因此按照国家对外劳务合作体制改革要求,建立规范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对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服务平台的性质和主要职责
  服务平台是政府建立的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以下称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唯一平台,是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外派企业必须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严禁在社会上“私招乱募”。服务平台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商务部门以及外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和指导,开展本地区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工作。
  三、加强对服务平台的领导
  各州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服务平台的领导,商务、外事、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对服务平台工作的指导,引导本辖区劳务人员规范出国务工。商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服务平台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报告;外事部门负责从领事保护角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负责外派劳务人员护照办理及打击对外劳务合作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内容的违法违规广告、超范围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四、建设服务平台的条件、要求和备案程序
  服务平台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外派劳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中心及外派劳务基地等机构建立。各州市县认定的服务平台,经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建立服务平台的条件、要求和备案程序详见附件)
  五、对服务平台的扶持
  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符合条件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将给予一定财政资金支持。
  附件: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条件、要求和备案程序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条件、要求和备案程序
  一、建立服务平台的条件和要求
  (一)服务平台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外派劳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外派劳务基地等机构建立。
  (二)各州市县设立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应按照《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各项要求开展工作,确定职责范围,履行相应职责,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配备专门人员和办公设备,拥有足够面积的办公场所并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
  2.具备完善的人事组织和管理制度;外派劳务人员集中报名登记机制;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资格审查机制;集中统一培训机制;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机制;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政府支持机制;信息发布和宣传机制(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收集和发布机制);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等。
  3.为外派企业提供素质较高的合格劳务人员,并规范外派企业在本辖区内招聘外派劳务人员。
  4.服务平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予以必要的资金扶持,国家将根据各地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予以相应的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严格要求各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保障服务平台的平稳运行,规范和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
  二、服务平台批准、备案
  (一)服务平台经各州(市)、县政府批准设立后,须向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接到州(市)、县服务平台的备案,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商务部。
  (二)服务平台备案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的批复文件;
  3.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服务平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4.服务平台的职能、性质、场所、工作人员等证明文件;
  5.服务平台工作运行机制、组织机构体系及工作流程;
  6.服务平台外派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外派劳务人员报名登记和统一培训制度,外派劳务人员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制度,境外劳务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收集和发布制度;
  7.服务平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对外提供咨询、投诉);
  8.其他有关材料
  三、服务平台报送商务部的材料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认定文件。
  2.服务平台性质及功能简介(800字以内)、组织机构、职能编制、以及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四、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
  1.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
  2.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报名,并设立劳务人员信息系统,统一录入劳务人员信息和出国务工意向,做好统计。
  3.依据省级商务部门为外派企业办理的备案手续,按《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登记的内容发布外派企业招收备案的准确信息,向外派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并组织招聘。
  4.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
  5.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
  6.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由商务部门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书》。
  7.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出境后的跟踪服务,掌握境外劳务人员动态。
  8.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和司法援助等各项服务。
  9.为归国劳务人员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
  10.其他必要的服务事项。
  五、服务平台承担的责任
  1.促进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发展。
  2.加强对本地有意出国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报名,循正规渠道出境务工。
  3.监督外派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4.监督服务平台以外的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派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5.核实外派企业的经营资格、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等情况。
  6.核查外派企业招收信息的准确性、合同的合法性、劳务人员权利义务的公正性、境外工作生活条件的合理性、收费标准的合规性等情况。
  7.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派企业,不得允许其在本地区招收劳务人员。
  8.对不符合境外务工条件的劳务人员,不得向外派企业推荐。
  9.建立外派企业和劳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外派企业,不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记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派企业。
  10.发生境外劳务纠纷后,协助外派企业妥善处理,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做好劳务人员家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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