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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品牌促进体系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商规[2012]10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8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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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品牌促进发展工作,提高我省企业品牌效应,扩大品牌市场消费,促进居民消费需求结构升级,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2年度品牌促进体系项目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
  支持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利用自身的品牌价值和营销资源、场地资源、管理资源为四川品牌提供销售便利,建立品牌推介中心、名品展示展销中心、品牌营销网络中心,带动品牌销售,扩大品牌消费。
  (二)建设品牌促进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我省第三方服务机构或龙头企业对特色商品等开展集体展销、打包宣传、集中推介、网上推介和提供策划设计、品牌孵化、人才培训、产权保护、法律咨询等品牌培育保护以及品牌监测、分析报告等信息服务的工作,促进品牌消费。
  二、支持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50%给予财政补助,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800万元以上,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四川省着名商标;
  (2)总部在四川注册;
  (3)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4)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2011年度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
  (5)银行贷款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6)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品牌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条件
  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者四川省着名商标;
  (2)总部在四川注册;
  (3)连续稳定经营3年以上(含3年);
  (4)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的大型企业;
  (5)2011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农产品类销售额5亿元以上);
  (6)银行贷款信誉等级在AA级以上;
  (7)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三方机构的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总部在四川注册;
  (3)有3年以上(含3年)从业背景,具有相关部门和机构资质的认证;
  (4)提供了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洽谈、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5)在国内外开展了5场次以上的区域品牌推广展示宣传或“名优特新”商品大集或“名品进名店”等产销对接活动,其中省外区域品牌推广必须有2次以上;
  (5)有较强的品牌运营、策划、招商能力,服务的商品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知名品牌;
  (6)信誉好,过去3年内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申报表(附件2);
  3.承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项目执行情况的证明、费用明细及支出凭证;
  5.上一年度承办企业的经营情况审计报告,并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财务状况、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8.项目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效果;
  9.项目申请单位承诺函。
  10.市(州)、扩权县(市)相关部门提供的2010年以来无违法违规等方面不良记录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的装订及报送
  1、企业申报材料统一为A4纸,卷内文件要按顺序编页码,编制目录,并与卷内文件的页码相对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制作封面要标明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鲜红印章,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建设期内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承办企业红印鲜章。申报材料每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2、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当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照相关证件认真审核,并签具意见。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规财处、市运处)、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
  项目除采用纸质文件申报外,同时实行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见《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2年四川商务扶持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操作指南的通知》(川商规【2012】60号)。
  (四)项目申报方式
  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组织项目初审并限推荐1户项目承担单位(含所在地扩权强县),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承办单位和实施项目。省级单位直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项目建设时间、内容和达到的要求
  (一)建设时间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内容。
  (二)建设内容
  1.实施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建设内容:
  (1)吸引品牌企业入驻。利用自身平台,引进省内知名品牌入驻,新增30个省级以上品牌。
  (2)品牌营销服务平台。建立品牌推介中心、名品展示展销等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经营的中国驰名商标或四川省着名商标的商品比例增幅5%以上。
  (3)促进品牌销售。支持商贸流通大型企业促进品牌销售,主要品牌商品年销售额35亿元以上。
  2.实施品牌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1)产品设计研发中心。为从事外观设计的企业提供场地,设立创作工作平台等相关设计服务;
  (2)公共交易平台。组织行业内龙头企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抱团打造全国性的营销网络;
  (3)公共展示平台。开展名品集中展览展示展销等品牌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
  (4)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品牌企业信息档案,编制发布品牌相关监测数据和分析研究等,为企业、消费者和部门提供品牌综合信息服务;
  (5)人才培训服务。开展品牌战略规划、品牌建设与管理、品牌文化、商标注册等促进品牌建设的培训活动,大力培养优秀设计技术、熟练的操作技工和品牌营销管理人才。
  (三)项目完成应达到的要求
  1.商贸流通大型企业品牌发展项目完成后,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发展自有品牌引进省内知名品牌入驻,品牌企业户数500户以上,年销售额35亿元以上,且在同行业中增长速度较快。
  2.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形成一批四川名特优新产品聚集区,重点培育具有鲜明特色、技术优势、发展潜力和符合市场需求的2个品牌以上产品品牌或特色品牌系列产品,单个品牌销售额5亿元以上(农产品类2.5亿元以上)。
  特此通知。
  省商务厅市场运行处   龙  涛  028-83220950
  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   王荣贤  028-83233299
  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   晏  阳  028-86726975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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