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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2]4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8-6
实施时间: 2012-8-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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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6日
  关于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探索电力价格改革
  积极探索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和引导用电行为,建立有利于消纳风电,减少弃风电量损失,支持新建项目发展的社会共赢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对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制定省内天然气管输价格,理顺销售价格,积极推动气化吉林工程建设。
  三、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认真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蔬菜产业提升工程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的意见》(吉政发[2012]6号),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保障菜农利益和蔬菜市场供应,促进蔬菜生产发展。落实省政府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完善生猪价格异常波动调控预案,密切监测生猪存栏数量和市场价格变化,根据猪粮比价变化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提出做好生猪储备和市场投放工作的建议,保障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四、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五、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和新技术推广
  为企业提供价格政策服务,凡符合国家单独定价要求的专利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原研制药品等,积极推荐区别定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新技术推广,增强企业后劲。
  六、建立医药价格查询服务网
  建立医药价格服务网,方便企业报价,引导药品生产企业价格自律,使药品生产企业获取更多的医药市场信息,合理确定经营方向和药品价格,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各项收费减免政策,清理整顿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凡省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及小微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八、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住房抵押手续费;减半征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转让手续费,免收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免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手续费;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九、优化流通领域价格环境
  规范农产品市场收费行为,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各类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将其摊位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的收费进行规范,积极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较大型农产品市场摊位费实行提价申报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费用,为零售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政策,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十、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
  在历年清理涉企各项收费基础上,继续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费、草原使用管理费、嫩江堤坝维护费、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培训费、网上国税报税服务收费、网上地税报税服务收费、纳税远程电子申报系统软件及设备技术维护收费、使用网上报税方式收费、有线数字电视停机(报停)费、有线数字电视复机(恢复)费、有线数字电视迁移费、求职登记费、用人登记费、建设系统职业技能培训收费、铁路运输货物覆盖服务收费、铁路货运延伸服务中发送综合服务收费、到达综合服务收费等1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计价器维修收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费、粗集料冲击值试验检测费、桩基静载试验检测费、桩体质量(反射波发)试验检测费、企业信息档案查询收费等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
  十一、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重点工程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要为政府主导的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价格维权、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发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未经登记的不得收取。确定专人作为价格联络员,实行 “一对一”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建设单位协调解决价费矛盾和争议,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做好服务。
  十二、审慎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除国家统一部署的调价项目外,严控省及地方管理的涉及增加企业负担的调价项目。准确把握价格调整的时机、节奏和力度,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十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重点加强对涉农价格、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及通信、教育、银行、物流等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彻查违规行为;坚决治理交通运输领域乱收费乱罚款;大力整顿大型零售商业企业违规收费行为;严厉查处发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操纵价格、恶意炒作等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行业协会及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价格垄断行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四、积极推进平价商店建设
  落实蔬菜 “三项建设”各项优惠政策,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环节建大棚、流通环节建冷藏设施、零售环节建平价商店。重点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力争2012年年底前建成100家平价商店,覆盖全省9个中心城市。完善平价商店管理考核办法,推动诚信经营。鼓励平价商店与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在保障低收入群体买到质优价廉农副产品的同时,促进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
  十五、加强价格监测
  密切关注主要农产品、农资、重要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一些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完善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和预警制度,发挥监测信息的市场引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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