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2]7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15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30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自治区财政厅,各市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请求批准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桂财会函〔2012〕201号)收悉。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其收费实行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会计事务所收费管理规定,以及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见附件),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企业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收费规定的前提下核定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委托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同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五、会计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的,可以执行会计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实行《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查处。
  九、上述收费从2012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请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我局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会计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7〕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表
  2012年8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津政热办[2000] 2000/10/2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 豫政办[2020]42 2020/11/20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门诊静脉输液收费管理的通 鲁价费发[2011] 2011/3/3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 发改价格[2006] 2006/5/17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管理局 苏财综[2003]95 2003/7/2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2012年春季中小学校 陕西省物价局公 2012/2/3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 黑价经[2012]15 2012/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 沪财预[2008]45 2008/6/12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 津发改价费[201 2011/3/2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 京财综[2008]15 20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