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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认[2012]74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16
实施时间: 2012-7-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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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健全案卷评比检查制度,不断提高价格鉴定质量和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水平,根据《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价格鉴定案卷的评查,适用本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案卷评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承担案卷评查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
  (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案卷;
  (三)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及《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为依据,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召开案卷评查会议等方式进行。
  市发改委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案卷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委;
  (二)明确评查范围;
  (三)确定参评案卷;
  (四)对参评案卷进行评查;
  (五)通报评查结果;
  (六)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七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鉴定主体资格;
  (二)鉴定项目的受理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规范性;
  (七)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逐项评分,参评评委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加权平均计算出该册案卷的最终得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不属于价格鉴定业务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四)违反法定鉴定程序;
  (五)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明显不当的;
  (六)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下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价格鉴定人员资格符合法定条件;
  (二)属于价格鉴定受理范围;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
  (五)价格鉴定程序合法;
  (六)价格鉴定方法正确且文书格式使用规范;
  (七)案卷评查成绩在60分以上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且评查成绩在90分以上的,属于优秀案卷。
  第十二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单位应当及时通报评查结果,并告知参评单位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评查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管理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制作虚假案卷的。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卷宗评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第一部分  卷宗封面及卷内目录(10分)
  一、卷宗封面(5分)
  1.封面项目填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1分;
  2.项目填写不规范的,扣1分;
  3.卷内资料页数错误的,扣1分。
  二、卷内目录(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错(缺)一处扣1分:
  1.“序号”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2.“材料名称”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3.“起止页码”与卷内文书不对应的。
  第二部分  卷内文书(80分)
  一、委托阶段(10分)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5分)
  1.委托方信息描述(3分)
  (1)价格鉴定标的不明或基准日不清,扣1分;
  (2)价格类型或案件性质不清,扣1分;
  (3)价格鉴定理由、目的或要求等相关问题描述不清,扣1分。
  2.委托机关公章(2分)
  缺少委托机关公章的,扣2分。
  (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5分)
  应附相关资料而全部未附的,扣5分;应附相关资料不全的,扣2.5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15分)
  (一)现场查勘资料(6分)
  1.现场勘验调查记录(4分)
  (1)无现场查勘时间、场所记载的,扣1分;
  (2)现场查勘项目不清、范围不明确的,扣1分;
  (3)现场查勘情况描述不全面或不清的,扣1分;
  (4)无当事人签名的(当事人不到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委托方或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扣2分;
  (5)无现场勘查人员(至少2名)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
  (6)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2.照片(2分)
  (1)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其他应附照片而未附的,扣2分;
  (2)不能真实反映价格鉴定标的状况的,扣1分。
  (二)市场价格调查记录(6分)
  1.缺少调查时间、被调查单位等要素的,扣2分;
  2.调查内容不完整、重要情况描述不清的,扣2分;
  3.缺少调查人员(至少2名)签名的,扣2分;
  4.在修改、补正处未加盖指印或者印章的,每缺一处扣1分。
  (三)提取的其他证据材料(3分)
  1.证据材料基本情况(1分)
  证据材料名称、件数、页数与所附证据不符的,扣1分。
  2.技术鉴定结论不明确的,扣1分;
  3.提取的主要证据材料不能明确本次价格鉴定标的有关情况的,扣1分;
  4.提取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均未加盖印章的,扣1分;其中部分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未加盖印章的,扣0.5分。
  5.提取报表、会计账册、凭证、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无相关说明的,扣1分。
  三、价格鉴定结论(50分)
  (一)工作底稿(15分)
  1.缺少工作底稿,扣15分。
  2.计算方法(5分)
  (1)方法选用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2分;
  (2)方法选用明显不适当或错误,扣5分。
  3.计算公式错误的,扣5分。
  4.参数确定。参与计算的参数确定错误或依据不充分,扣5分。
  5.结果数据的确定(5分)
  如果对计算结果进行了修正,但没有描述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扣5分。
  (二)内部审议记录(5分)
  1.按规定应当进行内部审议而没有进行内部审议的,扣5分;
  2.没有说明内部审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情况,扣2分;
  3.内部审议记录不全,缺少审议结论的,扣3分;
  4.审议人员未签名的,扣2分。
  (三)价格鉴定结论书(20分)
  1.编号、委托方、鉴定项目缺项或不规范,扣3分;
  2.缺少标的情况及鉴定主要依据说明或描述不清的,扣3分;
  3.无结论描述的,扣3分;
  4.没有按《价格鉴定格式规范》执行的,扣3分;
  5.没有使用单位红头文件或者使用不规范的,扣3分;
  6.无鉴定机构公章、无注册价格鉴证师签字或盖章的,扣5分。
  (四)价格鉴定技术报告(5分)
  对于复杂和技术含量比较高的涉案标的的价格鉴定,应当制作“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入档,否则扣5分。
  (五)领导签发件(5分)
  1.缺少工作程序单的,扣3分;
  2.缺少领导审批意见的,扣2分;
  3.签发件中的内容与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不一致的,扣5分。
  四、结论书送达(5分)
  1.送达文书名称与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扣2分;
  2.送达时间、地点、方式不明确的,扣1分;
  3.  直接送达无收件人签名的,扣2分;
  4.间接送达无相关材料证明的,扣1分;
  5.送达回证填写不规范或空项的,每错(缺)一项扣1分。
  第三部分 案卷的整理与装订(10分)
  一、案卷文书种类及排列顺序(4分)
  1.案卷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错误的,每错一件扣1分。文书种类和排列顺序依次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4)价格鉴证标的照片;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委托书(附:明细表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7)受理通知书;
  (8)勘验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价格调查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没有的除外);
  (11)价格鉴定工作底稿;
  (12)审议底稿和集体审议记录(简易案件可略去);
  (13)送达回证;
  (14)工作程序单;
  (15)备考表。
  2.卷内材料没有正确编写页码的,扣1分。
  二、案卷装订前的整理(4分)
  1.对破损或退色(如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者复制而未修补或复制的,每一件扣1分;
  2.装订部位过窄或有文字的材料应该用纸加衬边而未加衬边的,扣1分;
  3.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背贴纸而未加贴的,扣1分;
  4.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而未处理的,扣1分;
  5.随卷归档的声像材料证据
  (1)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不规范的扣1分;
  (2)无主要内容说明的,扣1分。
  6.不使用统一办案文书的,扣1分;
  7.案卷混装或漏装证据材料的,扣1分;
  8.组卷不整洁、脱页、缺页的,扣1分;
  9.无卷内备考表的,扣1分。
  三、案卷装订(2分)
  1.应采用三孔一线封底打结的方法装订;装订线不得妨碍阅读,否则扣1分;
  2.案卷没有加盖价格鉴证机构骑缝章的,扣1分。
  第四部分  附则
  前三部分各项之和为案卷的总分值。案卷评查实行扣分制,每种文书的扣分不能超过该文书的总分值;每项扣分,也不能超过该项的总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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