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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认[2012]74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16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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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进一步加强我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的管理,提高涉案价格鉴定工作质量和档案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二О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天津市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天津市发改委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及《天津市发改委机关文书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市区两级价格认证机构在进行价格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及复核裁定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上级价格认证机构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熟悉价格鉴定业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
  第六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对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第七条 凡是在价格鉴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凭证、记录的原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材料均应及时收集、归档。
  第八条 收集的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书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印鉴清楚,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笔墨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应完备。
  (二)文书材料应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文书材料、过小纸张装订后影响文书内容完整的应修补、托裱,大于A4规格的纸张应折叠,不耐久字迹材料和热敏纸材料应作复印处理。
  第九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永久保管。保管期满,鉴定档案涉及事项尚未消除影响的,价格鉴证机构应继续保管。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第十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采取一事一卷的整理方式,整理时可根据每个案件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的多少,将一个案件整理为一卷或数卷。
  (一)卷内文书材料排列规则:正本在前,工作底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卷内文书材料具体排列顺序为:
  1.卷宗封面;
  2.卷内目录;
  3.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杂案件应附技术报告);
  4.价格鉴定标的照片;
  5.资质证书复印件;
  6.委托书(附:明细表和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
  7.受理通知书;
  8.勘验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价格调查记录(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鉴定方收集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等材料,没有的除外);
  11.价格鉴定工作底稿;
  12.审议底稿和集体审议记录(简易案件可略去);
  13.送达回证;
  14.工作程序单;
  15.备考表。
  (二)页号编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和备考表不在页号编写之列。卷内文书材料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以阿拉伯数字形式编写,正面编在右下角,背面(有文字的)编在左下角。
  (三)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价格鉴定文书材料和卷内备考表组成。
  1.案卷封面(见表样1)内容包括价格鉴证机构全称、案件类别、结论书编号、委托单位、鉴定事项、鉴定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价格鉴证机构全称:用编制部门核发的单位名称或公章的全称。
  案件类别:按业务统计当中的类别进行标注。
  全宗号: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给价格鉴证机构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类别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类别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2.卷内文书目录(见表样2)包括顺序号、文书标题、责任者、页号、备注;
  3. 卷内备考表(见表样12)包括卷内文书材料有关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立卷人:指该案件的主办人。
  核查人:指案卷质量审核人。
  立卷时间: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四)归档的实物材料及声像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责任人等。
  (五)需要附卷的信封应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六)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文书目录-价格鉴定业务文书材料-备考表。装订时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书不损页、不压字。装订整齐后,按类别以案卷号排列保存。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档案资料,应在卷内备考表内说明,标注清晰另行存放。注意:录音带应转化成光盘存放,磁介质应统一存放于防磁设备中。
  第三章 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档案应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霉、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为提高价格鉴定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应制作电子文档查询系统。
  第十四条 应建立档案利用、保密制度。严格借阅审批、登记手续。
  (一)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上级价格认证部门审查、复核鉴定结论和检查评比工作之用,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因工作需要,凭工作证、执法、执纪证件和单位介绍信,经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档案。
  (三)查阅档案必须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由档案专管人员提供,并限定在单位办公场所内进行,当天归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或带出办公场所。
  (四)利用档案应办理登记手续,借阅人不得拆封、涂改、撕毁、污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检查。
  第四章 档案移交和销毁
  第十五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由各级价格认证机构自行保管,如果档案数量过大,可与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将年限存放时间较长的档案移交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对已达到保存期限的价格鉴证档案,应清点核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岗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将档案有关资料带走。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在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价格认证机构也将定期对各区价格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九条 对价格鉴定档案工作不到位的应限期整改;违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定档案用纸由各级价格认证机构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相关表格见附件。
  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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