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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建[2012]12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8-21
实施时间: 2012-8-2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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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关于2012年支持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0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管理,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融资的资金。其中,补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拨付,并会同省商务厅研究确定资金使用计划、组织补助资金的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中小商贸企业划分标准为:零售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5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批发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交通运输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30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参照标准为职工人数≤8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参照批发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物流、仓储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商品交易市场、商贸服务业聚集区、商业街等商圈内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贷款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商贸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及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4000万元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六)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贷款担保额”和“担保总额”是指2012年4月30日贷款担保余额);
  (七)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2011年底贷款担保余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2012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的50%;
  (九)所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第九条 补助标准及限额:
  (一)对在申报期(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以银行放款日为准)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额2%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通过担保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担保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中小商贸企业担保费用的补助金额为全部融资性担保补助资金的20%。
  第十条 担保费金额和担保费率按如下办法认定:
  (一)担保费金额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向中小商贸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确定(以开具发票数额为依据)。
  (二)担保费率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担保费率填列,担保授信合同下分多笔贷款的,若担保授信合同已明确每笔(次)贷款担保费率,以分笔(次)约定担保费率为准;若只约定总担保费率,按合同约定的总费率填报。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程序。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的申请工作,并进行项目初审后,填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1),连同正式文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省直担保机构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申请。
  (二)申请限额。每市申报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担保机构申报的中小商贸企业不超过3家。同一担保机构可申请不同项目的中央财政补助,但同笔担保业务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三)申报资料。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材料须按规范样式(附件2、3)装订成册、编写目录、标明页码;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网站www.creditsys.gov.cn报送。
  1、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附件4)。
  (2)经中介机构审核、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5)。
  (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4)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5)担保机构承诺书(附件6)。
  (6)其他需要的资料。首次申报时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的复印件。
  2、中小商贸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工商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3)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中小商贸企业申报融资性担保费用补助的,需填写《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商务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研究提出支持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省财政根据支持项目计划建议,确定资金分配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使用跟踪问效机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的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汇总表
  2、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封面规范式样
  3、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4、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5、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6、担保机构承诺书
  7、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性担保保费补助申请表

相关附件:
鲁财建12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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