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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2]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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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续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函》(长政函[2011]39号)收悉,鉴于《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8〕143号)有效期已到,依据《湖南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根据你市三年来文件执行情况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促进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意你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配套费,除以下规定外,其余仍按湘价费〔2008〕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你市城市基础配套费标准按《长沙市城市基础配套费标准表》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取消从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实际成交价高于起始价部分中征收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计入土地价款,由你市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代收。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收取。
  三、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原建筑未缴纳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建设项目总面积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建筑已缴纳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及房屋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扩建改建的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部分的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让再转让土地,未按现行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同意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由你市物价局、财政局参照本函的相关规定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范围为南起漓江路,北至松雅河,东至沙星大道、东环线、东四线,西至107国道、319国道、开福区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由你市提前六个月向省物价、财政厅部门报批。本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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