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2]4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0
实施时间: 2012-3-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4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考虑到收费管理人员变动频繁的实际,便于收费管理人员依法管理和执收部门及单位依法依规收费,提高收费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现将正在执行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汇编成《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收费管理无为的思想,要充分认识到收费政策的变动是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政策的调整,加强收费管理,尤其是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是各级物价部门重要的职责所在。现在部分地方和部门自立项目和扩大范围收费的问题有所抬头,尤其是随意减免降低标准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对于这些乱收费现象,各地一定要加强监管,从严查处。
  二、各地收到文件后,要组织力量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绝不允许已取消、暂停的及自定的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出现,降标的收费必须及时变更。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本级难以解决的应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保证政令畅通。
  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xls

相关附件: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现行有效)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2024/7/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新财非税[2010] 2010/7/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粤财综[2012]14 2012/1/2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 京财综[2014]11 2014/6/2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 沪财预[2012]74 2012/7/7
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 辽财非[2015]36 2015/5/4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 赣财综[2014]11 2015/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5]16 2015/11/1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2/4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 200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