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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12]2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5-23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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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常熟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考办《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精神,对于因考试时间推迟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冲突、怀孕生产(原则掌握在生产前后各60天内)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延期至2013年参加考试,同时免收其2012年已报考科目的报名费和考试费,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考生已取得的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延至2013年。
  (一)对因与同期其他国家级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2012年度同期其他考试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二)对因怀孕生产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三)对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参加2012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须提供的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其他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度考试合格科目成绩通知单(中级资格已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提供)。
  有上述情况的考生,应于2012年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网上报名系统,核对、填写《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7月1日至7月27日,考生须持本人签名的《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省辖市(含熟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地点确认;逾期未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各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延考考生的资格审核并从严掌握。
  另外,考生可登陆“江苏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在首页“分数查询”中用准考证号查询本人成绩,并打印2011年度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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