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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收费[2012]16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1-13
实施时间: 2012-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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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仍按《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律师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中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附件: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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