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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2]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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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密义务问题。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依法组成。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可能获知评审委员会名单的人员,均对名单负有保密责任。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二、关于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问题。我市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财政部门可以选派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当对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督,并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采[2005]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报告>的通知》(津财采[2007]20号)和《评审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通知》规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派本单位不超过2名纪检监察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实施对本单位人员的采购行为监督,但该人员应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干预和影响正常的评审活动。有关评审现场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应按照《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评审专家抽取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当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填写评审专家注册表,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
  四、关于评审委员会推选组长问题。评审委员会组长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主要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组长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不得干预和影响其他评委独立评审,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五、关于评审现场录音录像问题。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以及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和乙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对评审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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