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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27
实施时间: 2012-8-27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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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地区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有关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2]779号)、《财政部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364号),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中小商贸企业参加中央在京单位或北京市单位主办的展会、展会已列入商务部主办及参与主办展会(见附件1)及2012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见附件2)、2012年各地大型消费促进活动(见附件3)、2011年商务部内贸领域引导支持展会名单(见附件4),对企业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期间发生的参展费用及展会主办单位发生的招商宣传费用予以支持。
  二、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由符合补助资金申报条件的展会主(承)办单位申报,并由其负责转拨参展企业。请展会主办单位组织参展企业填写申报材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报),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
  (二)市商务委将对各单位申报的参展商数量及摊位数量、补助费用内容进行审核,参展企业补助费用项目包括参展商展位费、展品宣传材料制作费、单个体积1立方米或重量1吨以上的单个展品运输费。主办单位招商宣传费用包括宣传文字材料和光盘制作费、在境内媒体上发布公告费。
  (三)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票据等资料进行审验。
  (四)市商务委根据票据等资料审验结果确定补助资金方案,于10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方案及申报单位资料提交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核。
  (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则上由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出具)。报告内容包括展会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成交情况、申报展位费补贴的参展企业个数,每个展位费金额、申报总额、招商宣传费用金额等。
  (二)申请表(表格见附件5)。原则上由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出具)。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并在表头加盖主(承)办单位公章。
  (三)主、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展会由主办单位自身承办则无需提供。
  (四)支付凭证(复印件)。提供申报补贴单位的费用支付银行单据,如存在代付转付情况,需附各环节银行支付单据及相关说明。单笔支付不超过1000元的,可以不提供支付凭证。
  (五)费用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应为申报补贴单位,中奖密码涂层需刮开且为发票联。
  (六)费用合同(复印件)。展位费的费用合同签订方为申报补贴单位与展会主(承)办单位,合同应有双方签字盖章。运输费的费用合同中应体现所运输单个物品的体积与重量,如合同中未作规定,可提供承运单位的书面证明。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需统一为A4纸,按申报资料顺序编制目录及页码,并进行装订。
  (二)申报资料中涉及补助金额的数据以人民币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三)申报资料中的主、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合同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第三方机构审核时提供)。复印件要清晰,且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页数较多的文件复印件在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四)提供资料如为外文,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北京地区2012年中小商贸企业参展补助资金材料申报工作于9月15日前结束。
  (二)单个展会项目涉及多家主办单位申报补助资金的,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各主办单位联合盖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委托下属厅局级单位盖章,并提供委托协议)。
  六、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机构负责对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蓄意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取消其申请本补助资金的资格。对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七、其它
  本通知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贸发展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  孜     郭旭东
  办公电话:010-65248761     010-85163139
  移动电话:18910916199      13901019035
  E-mail: wz@bjcoc.gov.cn  gxd@bjcoc.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222室
  邮    编:100010

相关附件:
附件1、商务部主办及参与主办展会.doc    
附件2、2012年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doc    
附件3、2012年各地大型消费活动.doc    
附件4、2011年商务部内贸领域引导支持展会名单.doc    
附件5、申请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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