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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网络零售促进工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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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省直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网络零售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发展潜力大、市场辐射力强的网络零售企业,推进“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精神,现就实施网络零售促进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充分发挥网络零售突破传统“商圈”概念,市场推广到哪里,相关销售服务业就可以延伸到哪里的特点,通过政府搭建平台,对我省一批优秀网络零售企业统一进行宣传推广、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吸引更多的省外消费者到我省企业消费,不断扩大网络零售市场规模,争取形成“企业总部在浙江,采购、税收、就业在浙江,市场在全国”的发展格局,全面提升我省电子商务发展水平。
  二、支持重点
  根据我省网络零售业发展现状,重点对以下5种类型网络零售企业进行推广。
  (一)专业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的网络零售;
  (二)品牌生产企业自建平台开展的网络零售;
  (三)传统零售企业依托原有资源开展面向全国市场的网络零售;
  (四)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并逐步建成自身的销售平台;
  (五)采用网上商城经营模式为其他企业提供网络销售服务的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
  三、基本条件
  申报参与网络零售促进工程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注册时间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
  (二)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经营规模处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三)应建有企业自己品牌的网络零售平台,销售市场面向全国范围,网络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新设立并有商业模式创新的企业可适当放宽),其中,通过企业自有平台发生的销售额应占总销售额30%以上;
  (四)采用网上商城经营模式的第三方网络零售平台,应建立明确的商家准入和退出制度,保护好平台经营户合法权益;建有完善的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由商城统一负责处理和协调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权益;
  (五)没有违反财政、税务等规定,没有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规行为,能按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商业模式创新的能力。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企业总部所在地市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试点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主营业务情况、市场拓展分析、下阶段发展思路及对政府工作建议等内容);
  2.试点企业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1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5.有关商品质量、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另行提供商户入驻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相关制度;
  6.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承诺书(附件2);
  7.企业网络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自建平台上发生的销售额与总销售额比重情况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二)推荐。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行文推荐。
  (三)审定。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单位上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后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20家左右作为第一批推广的网络零售企业。
  五、推广措施
  在省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以政府名义对我省网络零售企业进行统一市场推广,对企业开展以下五项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一)微博推广。通过新浪微博、腾讯微博进行市场推广,扩大浙江网络零售企业影响。
  (二)财经新闻。采取软文广告的形式,在全国各大媒体、网站的财政新闻频道进行宣传推广。
  (三)企业专题。网络零售企业设计自身的专题宣传材料,对企业逐个进行专题报道等宣传推广。
  (四)新闻发布会。对有新闻亮点的企业,依托行业中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企业影响。
  (五)建设浙江品牌网络零售企业专题网站,对重点培育的网络零售企业首页链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投放,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网络零售促进工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我省探索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一次重要尝试,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推荐和资料审核工作,于8月20日前将上述申报资料一式1份分别报省商务厅(商发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直属企业同一时间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彭玉波
  电话:0571-87056297
  传真:0571-87057547
  省财政厅:夏慧民
  电话(传真):0571-87058469
  附件:1.浙江省网络零售促进工程申报表(略)
  2.承诺书(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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