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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企[2012]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5-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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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局(财政金融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信息化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信息化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专项规划》(闽政[2011]71号),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11]104号)要求设立的,用于重点支持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由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创投基金”)构成。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整合现有相关部门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按照“资金管理渠道不变,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创投基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从原省级创业投资基金中调整等。
  第四条 由省经贸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信息化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委组织部、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相关部门参加,成立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联席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小组”),主要研究解决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省直各部门工作分工衔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通报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引导资金和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及其它社会资金投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产业化培植计划和应用示范项目;
  (二)重大科技开发;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五)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
  (六)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七)市场培育;
  (八)实施产业技术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
  (九)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特别支持项目;
  (十)省政府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投入方式的项目按照贷款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二)投资补助。对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或购置技术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要投入方式的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四)研发补助。对项目研发、项目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五)专项担保。主要是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
  以上单个项目贴息或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个别省重点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省政府文件有规定的除外)。
  (六)“一事一议”补助。对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项目给予特别支持。
  (七)风险投资。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应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通过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该部分资金的管理执行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在提出项目申报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关键技术处全国领先水平,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二)项目带动能力强,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三)项目承担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申请年度上年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或投产后年度税收不低于300万元),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研发、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开工(投资额至少达到30%),并已取得环评和安全生产评估批文。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五)提供经纳入我省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范围之内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省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特别支持项目条件。
  (七)联席小组提出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引导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条件、补助标准、申报程序、项目确定及资金下达等,按照各部门现有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条 引导资金的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分类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相关主管部门的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相关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并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专项资金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工作方案和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三章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专门用于参股在我省设立专司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扶持重点由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且明确投向我省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省级财政创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5%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
  上述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福建省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
  (三)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有成功投资和服务两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有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联席小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企业的支持方式包括:
  (一)创业投资。对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退出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二)阶段参股。向其它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的投资方式。
  (三)跟进投资。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对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共同进行投资的投资方式。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采用一种运作方式投资,且不得重复投资。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应由负责行业推进的出资部门(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方式确定的独立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权益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有至少5名从事5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四)有5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五)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资金。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二)受负责行业推进的出资部门(主管部门)委托,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根据协议约定,将资金拨付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账户;
  (四)确保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向社会非公开募集金额不低于参股的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三倍;
  (五)及时将分红、退出所得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省级财政创投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参股的投资要保本回收;
  (六)定期向联席小组和负责行业推进的出资部门(主管部门)报告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它重大情况。
  第十七条 负责行业推进的出资部门(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包含拟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确定、有限合伙人代表的委派、投资进度、投资方向、基金退出方案以及相应回报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投资期在6年以内,投资到期后,省级财政创投基金退出。回收的基金继续用于行业推进的出资部门(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省级财政创投基金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它出资人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财政创投基金可选择以出资额全额退出:
  (一)省级财政创投基金拨付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一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其它出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照约定出资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定期向联席小组报送省级财政创投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联席小组提交经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挪用或截留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由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度对相关专项资金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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