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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四川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2]82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8-8
实施时间: 2012-8-15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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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
  2010年8月,我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规定,制定了《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两年的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该收费标准正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
  三、委托方委托的业务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机构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在本通知有效期满前6个月,省资产评估协会应将执行情况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发改委、财政厅审核评估后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
  附件:
  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11

2

100以上-1000(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

   说明:
  1、计件收费分为六档,按评估原值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3、上述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可上下浮动20%,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标准
  1、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500元/人·小时
  2、合伙人、部门经理:         300元/人·小时
  3、注册资产评估师:           200元/人·小时
  4、助理人员(中级职称):      100元/人·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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