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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鄂发[2012]10号文件和全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精神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办发[2012]7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8-19
实施时间: 2012-8-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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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5月20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0号)。7月26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首次表彰了全省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交流了工作经验,对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文件的出台和会议的召开,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关系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0号),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随后召开的全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省第一次召开的专题会议,会前,李鸿忠同志、王国生同志分别作了重要批示,张昌尔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讲话站在促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大意义,阐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原则和重点任务,对提高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张岱梨同志就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劳动关系重点工作落实作了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文件、召开会议,说明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已经摆上了全省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贯彻文件和会议精神作为当前的一件头等大事,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文件和省委领导同志讲话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推动劳动关系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和改进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实效性。重视对劳动关系业务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梳理和学习,有选择性地编印和发放普及型的宣传资料。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增强企业依法经营和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宣传格局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舆论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当前要抓住对鄂发[2012]10号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宣传契机,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广泛深入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经验等。
  三、继续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今年是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各地要认真总结,稳步实施,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2%的目标。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和履行,加大对出租汽车、旅游、保险等特殊行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引导企业规范裁员行为,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总结推广劳动用工备案试点经验,完善办法,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统筹实现企业用工、就业、社会保险信息资源信息共享。
  四、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把握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机和力度,使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适当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努力实现全省“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继续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促进企业在增加经济效益基础上同步增加职工工资,努力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合理进行工资分配。扩大全省统一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种(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的工种种类,完善统一发布的口径和方式。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等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合理确定高管人员收入和普通职工收入的比例,提高国有企业收入分配透明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组织、纪检、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政策,并对其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根治拖欠工资问题专项行动,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对欠薪的综合治理,配合司法机关落实刑法修正案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努力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职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五、健全制度,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按照文件要求,今年的重点是,成立由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县以上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市州年内要全部到位。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制度,提高三方委员会运行效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形势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置重大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加强劳动法律检查监督、调解仲裁和监督执法工作,切实把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六、严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日常执法与开展重点整治相结合,着力解决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等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完善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力争“十二五”期末在全省乡镇(街道)基本实现全覆盖。
  七、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切实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在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协商解决机制,深入开展部分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并逐步向非公企业推广,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发挥简易程序和终局裁决的作用,加大仲裁办案督查,规范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大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在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作用。强化裁审衔接,加强仲裁机构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机制衔接,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要积极探索完善依托三方机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预防和调处集体停工事件。
  八、完善机制,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坚持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要载体,围绕“党政主导、三方运作、社会配合、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完善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形式,拓展创建范围,完善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推动创建活动向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街道)、社区延伸,不断扩大创建活动覆盖面。丰富创建内容,把企业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教育培训和公共服务纳入创建内容,注重从劳动用工、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文化建设、党的建设、工会建设等方面加强创建评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表彰、竞争退出、政策扶持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强化组织领导,发挥主导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切实抓好落实。今年年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贯彻落实鄂发[2012]10号文件的意见,意见出台后请及时报省厅。要认真落实省委领导同志的讲话要求,推动当地党委、政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绩考评体系,从明年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当地政府要就劳动关系工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严格结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格局中的主导作用,认真做好政策拟订、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调解仲裁和监察执法等工作。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定期调度和通报进展情况,确保会议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按照会议要求,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大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市县级以上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建设,重点是加快各级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化建设步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协调劳动关系重要职责,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在此次调整设置中务必统一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关系工作队伍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仲裁院建设、乡镇(街道)普遍建立调解组织的目标。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人员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同时,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政策创新,不断解决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探索把握工作规律性,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
  请各市州于9月上旬以前将本地的学习贯彻安排及进展情况报厅办公室和劳动关系处,我们将以工作信息向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予以通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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