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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继续在全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人社函[2012]48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8-20
实施时间: 2012-8-20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117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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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产业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按照省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61号)、《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鄂人社发[2011]23号)的要求,经研究确定,今年九月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活动的主题是“共建共享、和谐双赢”。围绕这一主题依法行使要约权,搭建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平台,切实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活动时间
  2012年9月1日—9月30日。
  三、活动范围
  以下七类企业均应依法启动要约程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2、世界500强在鄂企业;3、将最低工资作为职工工资标准的企业;4、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增长缓慢的企业;5、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下限的企业;6、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对于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7、已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有制小微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用人单位未组建工会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乡镇(街道)和行业要积极开展要约。
  四、具体要求
  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全省开展要约行动进行指导协调。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明确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积极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增强平等意识,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积极开展协商,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
  各地要认真贯彻全省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0号)精神,坚持从当地和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并与实施集体合同“彩虹计划”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结合起来,积极巩固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成果,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保到今年底以前工资集体协商覆盖75%以上的已建工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组织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深入企业,指导协商双方逐步规范协商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步骤,掌握协商技巧,使“要约行动月”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范月”。同时,为次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充分的准备。
  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认真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变化情况,把重点放在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劳动定额、工件计价等方面。要把维护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劳动报酬权益作为这次要约的重点,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使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职工。
  “要约行动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摸清本地企业户数、建立工会组织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情况,总结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主要成果,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于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附件:
工资集体协商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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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   2012年8月31日 +25金币
3、将最低工资工资作为职工工资标准的企业;(多了一个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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