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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11]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15
实施时间: 2011-8-15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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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71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制定了《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办法(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的 “财政部门可探索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主管部门
  建立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负责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工作。
  二、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范围
  担任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的总会计师必须进行任前资格认证。
  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可比照执行。
  三、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3、熟悉企事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业要求
  1、具有高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完成财政部门规定的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
  时。
  (三)任职年限
  具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性管理工作经验,主管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执业质量要求
  近3年未在财务、会计、税收检查和审计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检查中受过行政处罚。
  四、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于每年10月份,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份;
  2、会计从业证书、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1
  份;
  3、《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申请表》2份(见附件一);
  4、2寸蓝底与《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申请表》中同版照片
  1张。
  各市县(区)财政、人事部门初步审核后,由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财政、人事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的管理
  经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联合颁发《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证书》(见附件二),《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证书》作为总会计师任用的准入条件,未取得《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证书》的,不得担任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三级医院和高等学校总会计师。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取消认证资格,收回《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证书》。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申请表
  2、福建省总会计师资格认证证书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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