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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2]28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2-8-13
实施时间: 2012-9-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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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规范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2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2年8月13日
  浙江省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湿地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省内的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省级以上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及省重点湿地保护小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以上财政适当补助;
  (二)突出重点,集中投入;
  (三)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设定的湿地保护管理任务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及省重点湿地保护小区管理部门。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具体包括: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生态补水、疏浚清淤等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材料费、评估费等。
  (二)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具体包括:监测和保护站点相关设施维护、巡护道路维护、围栏修建、小型监测监控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等所需的专用材料费、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
  (三)管护支出。湿地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除上述支出外,省级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湿地调查与规划、信息化管理等支出。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湿地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支出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费用支出。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在截止时间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附《省级林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在浙江林业网文件栏下载),抄送省林业厅。资金申请包括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年度计划任务(湿地名称、湿地保护与恢复主要任务、重点支出内容、预期成效等)、申请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0日,申请省级补助资金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0日。
  第八条 省林业厅根据各市、县(市、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湿地保护有关规划和当年工作重点,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中央或分配省级补助资金建议方案。
  第九条 对申请中央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结合省林业厅建议方案,审核确定项目后,与省林业厅联合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补助资金申请,在财政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后,省财政厅与省林业厅联合下达中央补助项目实施计划任务和资金;对申请省级补助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结合省林业厅建议方案,审核确定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与省林业厅联合下达省补助项目实施计划任务,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分别按资金来源和用途设
  置明细科目。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承担具体任务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造成补助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受到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市、县(市、区),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同时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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