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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终止上市及兑付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债字[2012]3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2-8-22
实施时间: 2012-8-22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6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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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116号)、《财政部关于发行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11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以下简称“本期政府债券”)将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政府债券为3年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2.36%,201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当期利息。
  二、本期政府债券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8月28日,于2012年8月29日起终止上市,同时停止质押式回购对应的质押券的申报,本期政府债券相应的债券简称、代码如下: 

债券全称

债券简称

债券代码

对应质押式回购出入库申报代码

2009年吉林省政府债券(二期)

09吉林02

130042

106042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09广西02

130043

106043

2009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二期)

09龙江02

130044

106044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券(二期)

09内蒙02

130045

106045

  三、本期政府债券到期兑付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并公告。
  四、为保证本期政府债券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债券兑付效率,各会员单位务必做好本期政府债券兑付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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