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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耕地占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12]244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5-24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3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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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定安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认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问题的请示》(定安地税发[201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我国现行用地审批制度,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应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申请,分批次按权限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再由建设用地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没有建设用地人的,由申请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对批次用地纳税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是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定安县政府2011年申请建设用地121674平方米(定城镇2011-29号地块),并由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代表定安县政府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该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因此,应认定用地申请人,即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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