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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资[2012]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4-12
实施时间: 2012-4-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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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执收单位,各代收银行:
  为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市本级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划拨流程,根据《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深府办[2011]8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通过深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收缴的市本级各类非税收入,其上下级分成资金(含向上级部门支付的证书工本费)划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执收(罚)单位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库、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执收单位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第四条 执收(罚)单位应将非税收入分成资金列入本单位年度征收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年中分成计划需作调整的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 分成收入划拨基本流程。
  (一)对于按规定须纳入财政部门上下级预算体制结算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提出承办意见,通过上下级预算体制进行结算。
  (二)对于由财政部门委托非税收入清算银行(以下简称清算银行)代为划缴的,由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办理划拨手续,并向清算银行发送划拨指令,由银行按财政指令办理转账业务,将分成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三)对于由执收(罚)单位申请划缴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执收(罚)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划拨分成收入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2.财政部门根据执收(罚)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办理审核意见,并在系统中录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库分成划拨申请表》,通过系统向清算银行下达划拨指令,清算银行据此将分成收入划拨至执收(罚)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3.执收(罚)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后,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成资金的划拨。
  第六条 申请划拨分成资金须提供的资料。
  (一)执收(罚)单位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上级部门要求划缴分成资金的相关文件依据(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缴款通知书》(原件)。
  第七条 本规程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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