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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2012]13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21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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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是指取得经营许可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制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培训班为名,提高培训费收费标准。新增车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需报省物价局批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机动车驾驶员报名、培训、考试、办证过程中可收取的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
  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4号)规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
  体检费,由体检机构在体检时向学员收取。体检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交通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考试机构组织安排学员考试时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交通费。交通费收取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员接受服务。交通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除上述费用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或其他相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报名、培训、考试、办证等各环节再向学员收取包括考场模拟训练费、看场费等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替其他单位代收费用。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签订合同,明确培训收费金额,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五、对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需要再次培训的学员,在规定的培训考试周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
  六、已缴纳培训费的学员,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扣除实际发生的学时费用后,剩余费用应全额退还学员。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原因,不能完成全部规定科目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费全额退还给学员。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人政府第108号令)、《省物价局关于对事业单位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8]209号)的规定,各经营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实施收费前,到工商登记机关所地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非企业组织性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和运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培训费项目及标准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费项目及标准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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