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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2]30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9
实施时间: 2012-8-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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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目前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限普通商品住房)。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纠风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价格部门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履行对保障性住房租金、销售价格的审核和监管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促进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加强管理,切实规范保障性住房价格行为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租金管理
  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是政府提供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2005〕房396号)等规定,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当地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按规定在媒体上公布。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是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闽价服[2012]25号)规定,会同当地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监管,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和租金变动情况。
  (二)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和价格审定工作程序,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构成中的各项费用审核,严禁将已减免的税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小区内店面、车位等经营性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与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特别对专业性强、费用弹性大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及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费用,可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核把关。同时,也可成立由价格、建设(或住房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管理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审价委员会,共同参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审核工作。
  (三)完善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限价商品住房是主要面向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土地取得费用、建设及管理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前已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低于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具体比例,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利润,按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在国家和省有关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成本,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对建设成本的规定,并结合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特点进行审核。限价商品住房参考的周边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可通过实地调查、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价格,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获取。
  三、强化监管,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有关价费政策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各地要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各类收费减免政策,严禁一些部门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经济实体,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将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收取。各地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清理规范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跟踪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超过政府规定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违规在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或租金中收取费用、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以及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地价格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健康发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设区市物价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报送市本级及所辖县(市)上年度有关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管理情况。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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