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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29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8-3
实施时间: 2012-8-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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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由于我省夏秋季炎热高温,近几年来许多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家长纷纷要求学校为学生宿舍安装空调。为改善学生宿舍的住宿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含公寓、普通宿舍)安装空调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可以在原定的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住宿费,加收的标准如下:200元/生.学年(2人间),100元/生.学年(4人间),70元/生.学年(6人间),8人及8人以上的宿舍均按50元/生.学年的标准提高住宿费。以上收费标准从今年秋季入学开始执行。
  二、学校安装空调需提高住宿费的审批,按照《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现状,实行“谁发证谁审批”的原则。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后,向其申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的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发文核定安装空调后的住宿费,并在收费许可证上予以登记后方可收费。各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应将核定住宿费的文件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三、学校安装空调应该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四、学校安装空调除向学生加收住宿费和收取规定的电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宿舍空调日常维护、运行和保养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
  五、除上述问题外,其他事项仍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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