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中介[2006]72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7-6
实施时间: 2006-7-6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我会监制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现将证书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和发放,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证书的登记注册工作,各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监局发放和管理。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版本不变。
  三、《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保险公司订购、发放和管理。
  四、对于已经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保险营销员、以及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试点地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旧证换发工作,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地区实际确定旧证换发的过渡期。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印刷费用由中国保监会财会部与证书印刷厂统一结算;发证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每证人民币5元),并全部上缴中国保监会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于每年年终将全年资格证书订购数量汇总报保监会财会部。开户名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银行帐号:7112410189800000130。
  六、其他证书的定价为每证5元,印刷厂家为:保联印制(北京)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院6号楼2103室(100055);联系人:李丹凤;电话:(010)58378190;传真:(010)58378180。
  二○○六年七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 桂地税发[2002] 2002/9/18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6]40 2006/4/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征收营业税问 新地税发[2006] 2006/10/22
关于印发《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7]98 2008/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 苏地税函[2006] 2006/6/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 厦地税发[2002] 2002/9/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琼地税发[2002] 2002/9/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 湘地税函[2006] 2006/7/2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 琼地税函[2006] 2006/6/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 闽地税发[2006] 200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