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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调整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复[2003]16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9-15
实施时间: 2003-9-15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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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乘用汽车保险〉等机动车辆保险产品费率的请示》(天保[2003]2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的费率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费率。中国保监会《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用汽车保险条款〉等7套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批复》(保监复[2002]153号)和《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用货车保险条款〉、〈自用货车保险费率规章〉及费率表的批复》(保监复[2003]77号)文件批复的费率规章和费率表自本文批复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和公正地向社会公布费率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四、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规章及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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