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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4
实施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7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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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审批流程,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自行刻制,并按规定使用。
  三、按照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见附件),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附件:
  贵州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均应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存款证明,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帐簿资料等。
  第四条 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纳税人),能否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核实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判断纳税人发票用票量大小。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查看其是否具备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对新开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对其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注册资金、生产经营场所、职工人数、经营方式等。通过查验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并进行沟通,了解纳税人组织架构以及生产经营基本特点;查看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核实其是否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通过查看验资报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实其注册资本金额度;查看工资花名册或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确认从业人员数量;核实经营方式,确认其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综合上述情况初步判断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属于应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三)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日期,判断其是否属于新开业纳税人。
  (四)对需要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执行。
  第六条 查验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工作。
  (二)实地查验中,对纳税人相关信息有疑问的,应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财务人员、办税人员等进行约谈,进一步了解印证相关情况,消除疑点。
  (三)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四)实地查验要与纳税辅导相结合,向纳税人宣传涉税事项的办理时限、程序和方法,提醒其应注意的事项。对不能按照相关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当给予辅导帮助。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查验后,应制作书面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并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归档。
  第八条 查验结果处理
  (一)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并查验合格的,应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对查验不合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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